政大法律系學生賴怡伶否決校方將英語卒業門坎軌制外包,拒繳英檢及格證實,在校方拒發畢業證書後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台北高檔行政法院認為校方未超越大學自治局限,也未違反司法保存原則,昨天判賴怡伶敗訴;賴暗示,將上訴 翻譯社
今朝是法律系五年級的賴怡伶前年列入多益測驗,成就八百五十五分已契合學校卒業標準,但她未管理成就登錄,也未經系主任審定;她不滿政上將英語卒業門坎制度外包,客歲摒棄獲得畢業證書考律師 翻譯機遇,一度休學打行政訴訟,挑戰爭議已久的英語卒業門坎軌制。
。-> 翻譯社,-> 翻譯公司的-> 翻譯賴怡伶說敗訴「料想之中」,但辯駁「大學自治」,認為政大結業門坎是由多益、托福或雅思等機構來檢測,政大自我放棄檢測權責,而外包給校外機構,「這叫大學他治」 翻譯社
她主張,去年七月四日要求校方發給卒業證書,卻被校方以不符外語卒業標準檢定門徑為由,謝絕頒發卒業證書。她認為,基於大學自治,大學可自訂卒業門坎,但必需在「合理及需要」條件下,不可以大學自治為藉口,規避司法保存原則的限制。
法院認為,學校藉此體式格局晉升學生競爭力,並發展黉舍特點,未逾越自治範圍,也不違背功令保存原則。賴怡伶未依校方自訂門徑打點成就登錄,不合適畢業標準,校方不頒佈畢業證書,並未違背規定。法院認為,大學對課程設計及結業前提有自治權,可用自治規章在公道及必要局限內,自訂放置課程及結業前提,其實不違反法令保留原則。
法院查詢拜訪,政大為確保學生在卒業時有必然外語能力水準,制定「外語結業標準檢定辦法」,劃定學生最少需在英語或其他外語擇一合適標準,並經學系、學程主任核定才可卒業。沒經由過程規定的學生,在解決成就登錄及系所審定後,可以修校方開設的外語進修課程,成就及格視同經由過程畢業標準 翻譯社
判決援用大法官注釋指出,大學自治為憲法保障 翻譯講學自由,大學對於講授、研究與學習事項享有自治權,自治事項局限包括課程設計、考試劃定規矩及卒業門坎;大學課程的訂定與放置,應由各大學根據大學自治及學術責任道理處置 翻譯社
學生要上訴:外包給校外機構是「大學他治」
法院來由是:校方未逾越「大學自治」局限
來自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6928/2510882?from=udn-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社
